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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不思悔改“三进宫”  男子多次盗窃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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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20-09-22 10:32:22 打印 字号: | |

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不改旧习,又多次实施盗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2月中旬一天的傍晚18时许,朱某在其叔叔家中看别人打麻将,后朱某来到叔叔家二楼,看见客厅茶几上放着现金500元,遂将这500元偷走了。2月的又一天,约15时许,朱某前往朋友彭某玩,到达后发现彭某家的大门打开,朋友及其家人均不在家,便起意实施盗窃,后在彭某家一楼房间内翻找财物,盗得彭某母亲现金700元。

2020年4月20日,朱某应朋友李某之约前往李某舅妈家办丧事的地方玩,食宿均由李某安排。4月21日21时许,朱某在办丧事的地方打完麻将散场后,在附近闲逛,经过罗某家时见一楼厅屋大门打开里面没人,便进入厅屋,在一辆女式摩托车坐垫箱内盗得人民币70元和一包价值25元的黄色芙蓉王牌香烟。4月22日午饭后,朱某独自走进李某舅妈家二楼睡觉。醒来后,朱某见二楼没人,便起意盗窃,于是在二楼房间内翻找财物,后在房间衣柜内的一个米色包内盗得现金2200元。

案发后,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朱某及其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家属退赔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朱某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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