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莹)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4月,唐某发现自己村组山林的林木被采伐,且该处与许广高速某收费站相邻,便想租用该处修建停车场。唐某遂找到张三(化名)协商合伙修建停车场,由张三负责投资,唐某负责租地、具体施工、办理用地手续等。随后,唐某租用土地10.2亩,支付租金2万余元和青苗补偿费1万元。2019年9月,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唐某雇请挖机将林地进行平整,并覆盖了厚度3公分B5公分的碎石,修建了厨房和厕所。其间,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要求唐某停止施工,唐某仍擅自继续组织施工。2020年2月,治理违建工作小组拆除了唐某修建的厨房和厕所,迫于压力,唐某在其破坏的林地上种植了部分苗木,直至2020年4月,唐某才停止施工。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总面积为0.8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随后,唐某到岳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上缴了植被恢复费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岳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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