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贺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提供小车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杜某在其车内注射海洛因。由吸毒人员购买好毒品后,贺某再开车带其前往某小区附近无人的地方注射海洛因。2020年5月11日贺某在君山区良心堡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注射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而该场所不仅包括固定居所(房屋、宾馆房间、出租屋等),还包括所属车辆、船只等。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场所吸毒,避免自己的居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