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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案外人参与调解应被列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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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芳  发布时间:2020-09-23 14:21:11 打印 字号: | |

案外人主动提出愿意为该案债务提供担保,则法院可将其列为“担保人”写入民事调解书。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李某和刘某是近邻,2018年9月20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刘某处借现金1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此后,刘某多次要求李某还本付息,但李某至今分文未还,刘某便诉至法院。

考虑到当事人系邻居关系,且该案诉讼标的较小,主审法官尝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李某认可借款的事实和金额,只因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刘某能给予一定期限还款。因李某此前多次失信,刘某坚决不同意再给宽限期。这时,双方共同的朋友王某出面表示愿意为李某所欠债务提供担保,如果李某再次违约,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经过法官反复做工作,刘某同意了上述方案。

该案调解是当事人及案外人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能达到促使案件调解履行的目的。起诉时,该案的当事人仅为李某和刘某,制作调解书时,王某作为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列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王某应当被列为担保人。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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