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刘某与其父在岳阳县某村组吊唁。在吊唁的过程中,刘某得知祝某家中存有现金,便心生盗窃的念头。当日18时许,刘某在祝某的住宅附近闲逛,伺机实施盗窃。在确定祝某住宅大门未锁后,刘某从大门进入,在主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当日,祝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民警到祝某家进行调查时,因心里害怕刘某于当晚11时许将盗窃的其中5800元现金,通过祝某卧室的窗户送还,剩余200元现金供自己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将被盗赃款大部分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