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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为合伙开公司办手续  四人私刻印章办假证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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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20-09-27 15:37:20 打印 字号: | |

为合伙开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人找到印章店老板雕刻假印章办理假证件,最终四人均获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被告人黄某、丁某甲等四人均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的刑罚。

2018年,被告人丁某甲与他人合伙开办机制砂加工厂,因为无手续多次被环保部门处罚,丁某甲便邀请黄某入股。在黄某建议下,丁某甲以“岳阳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黄某邀请丁某乙入股,由丁某甲、丁某乙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环保评估以及临时用地申请时,需要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所有公司则要求环评与用地审批手续办好后,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于是黄某三人商议后雕刻假印章伪造虚假土地租赁合同来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7月,丁某甲、丁某乙来到邓某开设的“印章点”,以30元一枚的价格先后刻制了3枚印章,伪造了临时用地租赁合同等资料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取得了当地环保局批复以及办理临时用地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丁某甲、丁某乙为办理环保手续和临时用地申请,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单位印章,仍找被告人邓某伪造,被告人邓某在被告人黄某、丁某甲、丁某乙未出示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伪造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丁某甲、丁某乙、邓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况、认罪态度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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