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2362.36元。
黄某系城市出租车运营司机,董某系县城至乡镇客运班线运营司机。2019年12月4日上午,黄某驾驶出租车送客后返回时,超过董某驾驶的客运中巴车,在车站超市旁搭乘乘客。董某认为黄某系违规载客,加速超车至黄某前方后下车指责黄某。黄某摇下车窗分辩时,董某双手穿过车门抓住黄某颈脖进行推搡,造成黄某左侧颈部、左侧胸部上部软组织受伤。黄某要求董某停止后,董某松手停止。后黄某下车打开车辆后备箱,取出旅客行李,旅客下车搭乘中巴车后,各自离开。黄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经营城市出租车,违规在农村客运班线车站处搭乘乘客是本纠纷发生的起因,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纠纷发生后,董某处事不冷静,暴力推搡黄某致其受伤,应对黄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按70%比例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