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都喜欢口头约定、口头承诺,但不是所有口头约定都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受到法律的保护。最近,平江就有这么一起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9年9月5日,田某经人介绍了解到李某有住房出售,看房后田某向李某支付了一万元购房定金。随后田某了解到李某的房屋只有一个房产总证,属于不能过户买卖的房子,不符合出售条件,要求李某退还一万元定金。李某则认为房子是国有土地,是可以过户的,属于原告违约在先,不应该返还。两人私下调解不成,田某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两人只是口头约定,并未有任何书面合同。李某出具的收条上未写明房屋位置、价款等具体信息,不能算作其他形式的书面合同。因此双方的买卖房屋合同不成立,田某要求李某返还之前支付的一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田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赔偿李某信赖合同即将成立导致的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口头约定方便有余但保障不足,房屋买卖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规定其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规范签订书面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