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欠条”后,被告不知还有“收条”中的货款未偿还
2016年,平江县一粮贸行司机向李先生送货面粉200包,因李先生未当即支付货款,便向司机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上载明李先生收到粮贸行王老板面粉200包,司机送完货物后将收条交给王老板,王老板拿到收条后,根据每包面粉74元,在收条上计算货物金额为15000元。2017年李先生与该粮贸行进行货款结算后,又向粮贸行及王老板同时出具了两张“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李先生欠粮贸行5万元,一张欠条载明李先生欠王老板1.2万元。后李先生将两张“欠条”上所欠的货款共计6.2万元全部偿还清楚。2020年,粮贸行王老板拿着“收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老板偿还面粉200包的货款。
“收条”中载明的货款是否已经包含在结算后的“欠条”中
李先生认为,该张“收条”上载明的面粉200包的货款已经于2017年进行了结算,只是当时他忘记将收条收回,该笔货款包含在了出具给王老板的1.2万元的“欠条”中了,按照常理来讲如果还有未支付的货款,王老板应当在主张欠条的时候一并提出,不存在相隔多年再次拿收条来要钱。粮贸行老板王老板认为,按照平常交易习惯,都是凭收条收钱,由于收条很多,所以也存在没有结算的情形。
法院:根据举证规则结合买卖交易习惯判决
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李先生出具的两张欠条中是否包含了“收条”上的货款?被告李先生是否应当向原告王老板支付收条上的货款15000元?对于主张或者抗辩的事实,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收条证明被告未付货款的事实,因被告对该收条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面粉单价也无异议,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被告抗辩称收条上的货款已经进行了结算,并向法院提交了两张欠条予以证实。由于被告提交两份欠条并未写明结算金额中包含的货款来源,粮贸行会计的证人证言证实了10200元的欠条系被告与王老板当面结算,但是该事实仍然无法证明李先生与王老板之间到底是否对收条上的15000元货款进行过结算,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结合买卖交易习惯,买受人在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后应当将收条收回,如果收条并未收回应当被认定为没有对货款进行过支付。综上,因被告李老板无有力证据证实已经支付本案收条货款15000元的事实,故仍应当向出卖人王老板支付货款。
法官说法
在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时候,法官应当根据举证规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进行分配,通过证据认定法律事实。同时,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交易习惯是认定事实、公正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官提醒,为避免买卖交易过程中引起的不必要纠纷,当事人应当充分注意保留收货及支付凭证、及时收回欠款凭证,避免出现本案中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