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女子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因其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型)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李某不思悔改,故技重施,再次贩卖毒品。2020年6月,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5日16时许,经事先约定,在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新城医院门口,李某以2300元钱(微信付款1500元,现金付款80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毒品冰毒给单某。公安机关当场将两人抓获,随即民警对李某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三包,对单某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平江县公安局对查获的五包毒品疑似物依法予以扣缴,并委托岳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称重:从李某身上扣押的毒品冰毒净重122.1克,从单某身上扣缴的毒品冰毒两包,净重19.56克。经鉴定:扣缴的五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数额达到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从李某身上扣押的毒品是在其贩卖毒品的现场被当场查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贩卖毒品”明确界定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同时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因此,对从被告人的身上扣押的毒品应当认定其犯罪数量。李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李某在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