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担保人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女婿,自愿为岳父借款提供担保,最后却陷入连带债务风波,为岳父借款的100000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程某经其女婿刘某的介绍,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向黄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期限为半年。刘某提出其与程某的婿翁关系,自愿为其提供担保。黄某系刘某同学的姨夫,出于对刘某的信任,遂同意借款。由程某向黄某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刘某作为担保人亦在该借据上签字。到期后,两人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仅支付利息24000元。自2018年2月3日起,未再向黄某支付分文。黄某为追回债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担保也成立。程某欠债后便外出多年未归,下落不明,处于离异,外漂状态。刘某作为程某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债务。经法院判决,程某向黄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刘某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