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通渠误碰电线触电致残  状告多方主体谁担责
分享到:
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20-09-28 16:27:37 打印 字号: | |

2019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老李在平江县某村进行稻田灌溉,站在渡水渠时被悬架在水渠上方带电线路触电后摔落受伤。随即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老李出事后经平江电力部门现场调查,报告显示现场水渠上方有五家公司基站带电线路,其中某电公司基站带电线路破损,破损线路左边线路与水渠之间的高度为80cm,右边线为75cm,网络线路架设不规范,与灌溉水渠距离不够。某电公司所有的线缆属于该公司光纤箱的用电电线,电压为220V,其余公司的线缆为弱电光缆。

老李出院后,到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五家公司,要求五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某电公司称其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而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本案六个被告在老李这次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电力设施输送的是1千伏以下的非高压电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老李站在渡水渠上被悬挂上方的电线触电摔落致伤,悬挂上方的电线产权人虽有五家公司,但是某电公司的网络架设不规范、电线悬挂过低及其所有的电线破损未及时修复是导致原告触电致损的主要原因,某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余四家公司虽然也有线缆悬挂,但是均为弱电线路,对原告触电致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某电公司抗辩其已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法律关系,保险理赔为合同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中的侵权赔偿主体,某电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但是,老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水渠上有电线并且悬挂距离低,其应当对触电风险有所认知,对损失的发生未尽一般谨慎防范的义务,应相应自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老李自负30%的责任,由某电公司承担70%的侵权责任,其余四家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侵权赔偿主体。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