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5月,小布、小木与小方、小海(二人均已判刑)受被害人程某雇佣为其在工地上做工。2018年8月8日,小海在做工时,认为受到了程某的言语侮辱准备辞工,小布、小木和小方也准备一同辞工。2018年8月9日,小布四人酒后在程某住房内因工资结算的事发生了争执并肢扭,四人对程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程某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布、小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布、小木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