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云溪法院判决一起非法采砂案,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分别被判处犯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徐某(已判刑)负责的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在长江流域湖南临湘至湖北洪湖一带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无证擅自采砂,水利部“水建管(2016)409号”文件规定,上述长江水域为禁采区。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明知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系非法采砂,仍利用自己的运输船配合采砂船盗采江砂。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伍某让皖顺航3668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6000吨,价值100000元,非法获利31200元。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贾某让皖迎河3788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5300吨,价值91000元,非法获利41100元。
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陶某让万丰69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4500吨,价值69000元,非法获利29300元。
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让顺航81号运输船与皖宝盛工8888号采砂船配合,在临湘洪湖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4800吨,价值62500元,非法获利30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采矿,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考虑到被告人伍某、贾某、陶某、王某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