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秦某、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一千元,并没收非法捕鱼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21时许,秦某伙同李某在长江岳阳段白螺镇引港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活动,被巡逻民警抓获,并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2.1斤。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