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6月28日凌晨,李某从网吧出来后,因经济困难缺钱用,心生盗窃念头,见沿路停放了许多车辆,便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当行至某宾馆门前时,李某拉开了许某停放在该处的车门,发现在该车内放有7万元现金,于是盗走5千元并下车,然后又在该车尾箱盗得现金4百元。李某盗窃后在该车附近转了几分钟,犹豫再三后,最终将之前盗走的5千元放回,并重新拿走3万元现金离开。7月27日,李某的家属向许某赔偿了30400元,取得了许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车门方式进入他人车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将被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提醒:在离开车辆时一定要再三确认车门是否上锁,下车后拉车门确认落锁情况;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停车时要有意识将车辆放在有监控录像覆盖的地点,不要停放在偏僻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