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依法判决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一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单独或伙同擅自利用铲车等设备在平江县龙门镇小江村河道采砂出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戴某某因非法采砂,被平江县水利局处以行政处罚;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因非法采砂被平江县水利局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戴某某、余某某因非法采砂被平江县水利局处理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在平江县龙门镇小江村河道采砂时,被平江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现场查获。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获利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对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建议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