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祝某以孙某七、八年前说他买东西未付钱冤枉了自己,一直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020年3月2日下午,身藏两把水果刀的祝某来到孙某的商店,见店内有其他人,便以买鞭炮为由将孙某骗到隔壁的杂货间,趁孙某搬炮时,拿水果刀对孙某的颈部、头部戳,随后水果刀折断,祝某拿出另外一把水果刀继续戳孙某,孙某在抢刀时倒地,祝某骑在孙某的身上企图继续刺孙某,孙某边抢刀边喊救命,孙某妻子见状准备出去叫人,被祝某一把抓住头发将其拖到房间里不让其叫人,最后祝某见有人进来才逃离现场。经鉴定,孙某头、颈部多处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5月22日,祝某家属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孙某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了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告人祝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