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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依法保护商标权益   当事人送来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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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筱驹  发布时间:2020-10-26 17:25: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面印有“司法为民一身正气,公正廉洁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苏洁所在的合议庭。当事人某子烤肉店的负责人杨某面带喜悦,“这为我们以后的维权打造了样本”。

某子烤肉是一家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餐饮品牌,岳阳某烤肉店在加盟合作一年届满后,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店铺的店招、餐具、菜单、服饰等餐饮服务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某之烤肉的商标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于是某子烤肉品牌法定代表人将岳阳某之烤肉店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某之烤肉使用与其高度近似的标识,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某之烤肉停止侵害某子烤肉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侵害所致经济损失。

某之烤肉认为判决赔偿的标准过高,向岳阳中院提起了上诉,由审判员吴圣岩、肖芝乐及苏洁组成的合议庭承办此案。经过合议庭讨论,一致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如何才能案结事了呢?”此案由苏洁组织双方调解,“这家烤肉店已在岳阳小有名气,并做成了一定规模”,她翻阅案卷后,心里不停琢磨,“侵权已成事实,要从法律和情理多方面做工作,才能较好地化解矛盾。”

苏洁多次与某之烤肉店经营者沟通,听取他上诉的缘由。当得知某之烤肉店也明确知晓自身侵权在先,只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满时,苏洁便“对症下药”做起工作。

“作为一个刚刚起步且发展态势较好的企业来说,商标权很重要。”苏洁释明,某子烤肉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为保护餐饮品牌及客源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详细解释了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终,在苏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某之烤肉撤回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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