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和诈骗多次被判刑,却仍不知悔改,继续以花言巧语骗取他人财物。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诈骗一案,并以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八千余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杨某以代为办理救助证、建房手续、摩托车登记手续等为由分别骗取多名被害人二百至三百不等的“办证费”;以代为办理“扶贫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980元;冒称是长寿镇政府干部的亲戚,骗取被害人吴某豪爵男士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价格是46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此次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