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两次获刑,刑满释放后不久竟又“重操旧业”,已过不惑之年的罗某第三次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潘某损失人民币16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罗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岳阳临湘、华容等地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1600元、鉴定价格为35212元的金首饰、阿迪达斯鞋子一双。
另查明,罗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018年被珠海市某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年一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罗某盗窃所得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