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郑姝)盗窃两次获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重操旧业,已过不惑之年的罗某第3次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临湘市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潘某损失人民币160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罗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岳阳临湘、华容等地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人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1600元、鉴定价格为35212元的金首饰、阿迪达斯鞋子一双。
另查明,罗某犯盗窃罪2012年、2018年被珠海市某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1年1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人室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盗窃所得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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