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罗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罗某退赔银行贷款本金共计396.0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罗某通过拉人头借用邝某等58人的名义,提供虚假贷款申报材料和担保人、虚构贷款用途,伙同甲银行岳阳君山支行工作人员刘某(已判刑)骗取每人人民币5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共计290万元。另查明2015年1月至12月,罗某再次通过费某等5人名义,采用相同手段骗从乙银行骗取贷款共计140万元。造成甲乙两银行贷款本金损失严重。截至案件审理,罗某共计偿还甲乙两银行本金共33.97万元。
2020年1月14日,罗某在武汉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骗取贷款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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