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中有约在先,禁止在该村土地上修建墓地,男子违反约定私建墓地,最终引发不满,进而由争执变成打斗,造成他人轻微伤。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周某与聂某系同村不同组村民,2011年8月22日,周某与聂某所在的两组村民在镇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两组村民均不得在某山修建墓地。2020年3月26日,聂某雇请泥工师傅在两组约定禁止建墓地的山中私自开工修建墓地,周某开车路过时下车与聂某理论,双方因情绪激动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造成周某多处受伤。经鉴定,周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误工30天,护理期15天。周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12天,花费医药费4908.38元。双方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愤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双方因建坟用地发生纠纷,聂某违反两组的在先协议在双方争议地建坟,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并致周某轻微伤,聂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周某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周某在争吵中箍着聂某的脖子,并与聂某互相拉扯扭打,对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聂某的责任,法院考虑到原、聂某的过错程度,确定聂某承担周某所受损失的70%,剩余损失由周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