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上班,孙儿小李系学龄前儿童,由于无人,童某将小李也带到了该厂内。奶奶做事时,小李在废纸堆旁玩耍,上午11时许,废旧收购点内已经打好码的废纸堆放物突然倒塌,将小李压倒在废纸箱下。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3日,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小李出院后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王某堆放物倒塌造成小李伤害的侵权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堆放物倒塌致害是一种特殊的物件致害责任,堆放人替代自己堆放的堆放物对该堆放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李在王某所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被倒塌的废纸堆压伤,王某作为该废旧收购点的经营者,对其实际管理的废纸堆放物有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其对废纸堆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且废旧收购点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打好码的废纸堆放物尽到了防止倒塌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堆放物的倒塌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李为未成年人,小李的监护人有监护责任。王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张贴了安全警示标志,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安全的监护。小李的监护人在事故发生前明知在废旧收购点内有打好码的废旧纸堆,但对废旧纸堆可能倒塌缺乏必要的关注,被监护人处在存在倒塌危险的废纸堆前,监护人未加强对被监护人李某的安全监护,对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应相应自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原告自负事故责任50%,被告承担事故责任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