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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防水项目保修期内漏水,工程结算可适当减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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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20-11-09 14:39: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在平江县城经营防水生意,承揽房屋的防水工程。2018年何某将自家房屋的外墙及屋顶的防水工程按平方计价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某施工,双方约定了一年的保修期。王某如期完工后,经双方确认何某需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共计27000元。何某向王某支付了15000元后,剩余12000元双方约定半年之后支付,并出具了欠条。后因何某反映房屋有漏水问题,双方就剩余工程欠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承包了何某房屋的防水工程,应当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对于防水项目的保修期有明确约定,何某房屋漏水发生在保修期内而王某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根据王某提供的事后维修防水所发生的费用的证据,法官明确告知双方本案可以此为依据,适当减少价款。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因王某防水项目发生部分漏水减少价款5000元,何某还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70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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