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请王某偿还民间借贷的出借款,法院却按照承揽合同纠纷判决王某偿还工程款。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案件。
李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4000元。王某辩称借条虽然是自己出具的,但其从未向李某借款,李某亦未支付任何借款给王某,并提供了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王某雇请李某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经该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王某从湖南晨光建设公司处承包了某项目部分厂房的内外仿瓷工序。承包期间,王某雇请李某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基础工程于2018年11月前基本完成,但此后对工程进行了相关修补完善。2019年5月17日,双方结算后,王某尚欠李某34000元,遂出具了书面借据,李某多次催讨,因对修补期间的工程量有异议,故王某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李某遂诉至法院。
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在庭审中,王某已经充分举证证明借据载明的借款是工程结算款,故该案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王某就其下欠款项向李某出具了书面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应向李某支付下欠报酬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