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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担保人因担保造成损失,法院依法调解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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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紫薇  发布时间:2020-11-10 10:39: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

吴某系毛某、鲁某与杨某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担保人,为毛某依协议应向杨某支付的股权转让金做担保。后毛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作为担保人,被冻结、划扣存款共计140余万元。吴某遂向毛某追偿,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协商后,达成还款协议。后毛某未依协议履行,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毛某承担自身因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损失。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吴某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毛某履行了债务,并因此造成损失,其追偿范围并不限于被占用的资金范围,就因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及其他损失,吴某亦有权追偿。截至开庭之日,就吴某被划拨资金,毛某已清偿完毕(部分以厂房租赁费用相抵),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他损失如何追偿。后经平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毛某向吴某一次性支付吴某因资金被占用及主张权利产生的其他损失共计260000元。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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