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奉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20年7月29日18时许,安某某在明知政府禁止电鱼的情形下,仍向奉某某提议一起去南江镇桥东村南江镇中心小学对面的昌江河段电鱼用于自己食用,奉某某同意后,安某某带上自己购买的电鱼机和奉某某一起来到上述河段,由安某某下河电鱼、奉某某在岸边帮忙提桶收鱼。十多分钟后,森林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将两人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44尾。经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认定,安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现场扣押的渔获物分别为黄颡鱼、鲫鱼、泥鳅、黄鳝、小杂鱼,共计0.75kg。2020年9月21日,安某某、奉某某主动向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用648元。
经查,平江县人民政府在平政告(2020)7号通告中规定,全县“其它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禁渔期暂定为10年。自进入禁渔期以来,南江镇政府在各村组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禁渔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奉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电机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全案事实负责,被告人奉某某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奉某某能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