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黄某(已判刑)在潘某住宅隔壁购买了一栋住宅,黄某想将房子拆除后重建,因潘某住宅厕所的墙体有突出部分,黄某称在购房时将过道处地基一并买了下来,而潘某家突出部分占了地基,所以要求潘某将该部分拆除,双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2015年2月6日,邓某、刘某(均已判刑)及付某等人应黄某邀集,分别使用铁锤、钢管将潘某家西侧外墙凿出四个洞,后又持续打砸了墙体上的水管、两台监控探头、两台空调外机及铝合金窗户、玻璃等。期间潘某的妻子及母亲上前劝阻,被邓某等人拉开。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05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应黄某等人邀集持器械故意毁坏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