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侯某甲想吸食毒品,便联系侯某乙(两人均己作行政处罚)购买冰毒,侯某乙在电话联系何某后,向侯某甲索要500元,随后从何某处购得450元冰毒。何某将冰毒伪装后委托的士司机将其带给侯某乙,侯某乙拿到冰毒后与侯某甲共同吸食。次日,侯某乙应侯某甲请求再次从何某处购得430元冰毒,何某则将冰毒送到侯某乙家中。同年10月30日,何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1月20日,何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二次贩卖少量毒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