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张某为售卖竹子需要,分别请了司机朱某运输竹子,周某与林某装卸竹子。2020年2月12日,周某与林某将竹子装车时,司机朱某上车顶帮忙,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受伤后朱某住院共10天,花费医疗费用近8000元。经鉴定朱某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朱某认为自身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就竹子运输事宜,朱某与张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朱某的工作范围并不包括竹子装卸。朱某超出工作范围帮忙将竹子装车,导致自身损害,其与张某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而被帮工人又未曾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某曾明确拒绝朱某的帮工。故对于帮工人朱某的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帮工人张某向帮工人朱某赔偿1万元,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