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两惯犯不知悔改, “伸手”再获实刑
分享到:
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20-11-16 14:47:48 打印 字号: | |

徐某曾多次因盗窃获刑,余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人回归社会后却不思进取、不知悔改,重新伸出了“罪恶之手”。 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余某盗窃一案,并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

20205月的一天,徐某与余某一起商量来平江县城盗窃摩托车,两人遂于当日中午驾驶作案车辆从童市镇来平江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3时许,两人来到平江县某小区地下车库,由余某望风,徐某撬锁,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女式两轮摩托车撬开,随后,徐某将盗来的摩托车交由余某骑走。次日,徐某将该辆摩托车送至某修理店换电源锁时被平江县公安局童市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徐某、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对其从宽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余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