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欧某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卡箱式货车,通过别人介绍联系到潘某后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6万元,还款期限为三年。2019年8月,因欧某想提前还清贷款后将车过户给自己,潘某表示可以帮忙提前还清车贷并办理过户手续。欧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账10000元和31266.66元给潘某。潘某收到该款项后仅帮助欧某偿还车贷2060元,剩余资金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并编造虚假快递单号谎称已将车辆登记证书寄出。
另查明,潘某利用同种理由共骗取了欧某、朱某、叶某、冯某、张某、郭某共计人民币208679.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办理清偿车贷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8679.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潘某诈骗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