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丢手机也没丢银行卡,没扫二维码也没点短信链接,一觉醒来钱却没了?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9年9月14日凌晨3点53分至4点49分,老杨接连收到某银行发来的交易短信通知,显示自己的借记卡在泰国ATM机跨国取款6次,共支出19904.22元。早上7点,醒来的老杨发现短信便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该卡,并报警处理。后老杨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与银行协商赔偿,但银行以老杨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老杨将银行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19904.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在银行处办理银行卡,既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对于双方争议的2019年9月14日老杨的借记卡产生的多笔消费是否为伪卡盗刷,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银行卡交易,是发生在凌晨密集多笔的消费,且交易地在境外,而老杨当时看到消费短信后,便于清晨8时许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老杨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而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老杨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进行消费的事实。无证据证明老杨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刷卡消费行为,针对借记卡被盗刷一事报案的情况,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银行作为银行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老杨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数据信息和密码被窃。此外,银行对老杨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银行应先行向老杨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故对老杨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卡产生的境外交易非老杨所为。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老杨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该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漏洞所致,老杨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