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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男子贼性不改“四进宫” 联手入户偷鸡盗肉被抓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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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宜  发布时间:2020-11-19 16:49:09 打印 字号: | |

曾因犯盗窃罪“三进宫”的隋某约曾犯抢劫罪的易某一起去偷东西,结果双双被抓现行,最终获刑又罚金。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隋某、易某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5日,隋某易某去偷东西,易某驾驶汽车载着隋某出发。夜晚,来到村民彭某家楼下并从其家中盗得土鸡10只,总重量为30.1斤。随后二人驾车来到村民蒋某家,在其家中盗得冰冻猪肉7.1斤、冰冻鸡爪3.1斤、腊鱼5.3斤、腊肉2.6斤、冰冻青蛙肉6.2斤、几个苹果及一壶食用油。之后二人又驾车来到村民候某,在候某家中盗得腊肉制品共19.2斤正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隋某、易某先后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4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隋某易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隋某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易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该案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济损失已挽回,可对被告人隋某易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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