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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驾驶人准驾不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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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登辉  发布时间:2020-11-19 16:49:46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驾驶人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免责事由,法院这样判决。

2019年5月16日30分许,潘某骑普通摩托车搭乘邱某、梁某沿107国道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潘某受伤,潘某因事故损失共计48956.5元,该起事故经岳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因潘某与刘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潘某便将刘某及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因被告刘某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被告刘某在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机动车与已取得的驾驶证不符,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2765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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