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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男子“七进宫”仍不悔改  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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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宜  发布时间:2020-11-19 16:50:13 打印 字号: | |

身上没什么钱了”,曾“七进宫”的男子李某甲在参加完喜宴后伙同他人入室盗窃,最终获刑又罚金。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李某甲与杨某(另案处理)在岳阳县参加完喜宴当两人路过一小区时,李某甲提议去小区实施盗窃并获得杨某的同意。随后杨某被害人李某乙的房门并确定其家中无人后,李某甲开锁进入其房屋内实施盗窃,杨某负责望风,后也进入房屋内实施盗窃。二人在李某乙盗得人民币4000元现金、一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单反套机、一罐硬币、两件男士皮夹克后驾车离开。经鉴定,案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2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漏罪做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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