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求抵销债权,抵销后我还欠对方的四万余元,我已经和对方谈好了,我一个月之后支付。”贺某在被拘留后主动向执行干警说起,要求抵销自己的债权后,再向申请执行人刘某、黄某支付剩余部分执行案款。
刘某、黄某系合伙关系,经营石材原料,贺某厂房与刘某、黄某合伙的厂房相连,贺某做加工石材生意。2018年3月,贺某与刘某、黄某建立买卖关系,通过电话或口头订购石材原料,刘某、黄某通过厂房直接的传送带直接将石材传送至贺某的厂房。2018年10月,双方经过结算,后贺某支付了部分购买石材原料的货款,剩余18万余元尚未支付。与此同时,因贺某尚欠刘某货款,刘某从贺某处购得两车石材加工精品,刘某购买石材精品价值4万余元,刘某未支付该部分货款。
2020年,刘某、黄某以及贺某分别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强制执行贺某9万余元,发放给刘某、黄某。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电话沟通、调解以及释明法律,贺某始终不同意抵销。贺某认为事情一码归一码,不能抵销,要求法院将案款执行到位。黄某则认为,只要将账目算清楚了就同意抵销。刘某认为,即便两笔账抵销部分,贺某也应当再付5万元给自己,因此要求贺某履行,亦不同意抵销。在清算账目之后,贺某仍不同意抵销。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承办人当即决定分别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贺某、刘某一起拘留。
贺某、刘某被拘留后,黄某主动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要求抵销债权,将刘某解除拘留措施。在拘留所待一晚上后,贺某、刘某纷纷表示要求抵销债权,三人因此达成和解协议,贺某抵销债权之后剩余的4万余元在一个月后支付,贺某的弟弟贺某甲作为保证人担保该笔案款的履行,至此该案最终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