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阳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以被告人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6月至7月,阳某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家小车上吸食毒品。6月6日,阳某帮李某在他人处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便驾驶自家小车来到平江县某大桥下的沿江风光带的马路边上,在车上容留李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7月2日,阳某驾驶自家小车来到平江县某大桥下的沿江风光带的马路边上,在其车上容留吴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此次吸毒由阳某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7月8日,阳某开车送李某去平江县长寿镇购买毒品冰毒,李某购得毒品后,阳某将车停在回程道路上,在车上容留李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场所容留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