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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生而不养!离婚时应对抚养子女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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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均军  发布时间:2020-11-24 16:08:11 打印 字号: | |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本是中国传统伦理美德的一种体现。但现实生活中,不负责任,生而不养的父母也不在少数。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女和李某男于1998年登记结婚登记,2000年4月生育儿子李某某。周某女自2003年外出务工后,儿子就一直随李某男生活,周某女除偶尔给儿子寄过一些衣服外,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周某女曾于2010年起诉离婚未果后,更是杳无音信,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九年之后,即2019年,周某女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是否应补偿独自抚养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因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周某女离家时,儿子仅3岁,至其成年的15年间,周某女一直未尽抚养义务,而是由李某男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虽然李某男作为父亲也有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但不能因此作为周某女逃避抚养义务的借口。从婚姻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教育的精神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出发,周某女的行为也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酌定周某女补偿李某男独自抚养儿子的费用60000元。

法官提醒:中国有句古话:“生而不养,无恩有罪,养而不教,害其一生。”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尽抚养义务,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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