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毛某与单某系邻居。单某房边有小路一条,系毛某回家必经之路。该路宽约260厘米,路面属于被告家房屋屋檐滴水范围的约为90厘米,该部分在单某购房契约中已划入其房屋范围,原来是历史老路,后来被毛某一家拓宽至260厘米。后单某在该道路老路范围内及路口处堆积杂物,影响了毛某一家的通行,双方起了争端,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单某移开杂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邻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不动产权利人对于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通道,所有权及使用权人不得阻塞。本案中涉案道路系通往毛某家必经之路,单某在路面及路口堆放的杂物,客观上难免对毛某日常出行造成影响。故法院判决单某须移开杂物,保持涉案道路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