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文应分的抚恤金11156.4元。
王某在前妻向某某去世后,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16日登记再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王某与刘某某结婚后,共同居住在刘某某的家中,互相照顾。王某患有躁狂症(无精神病症状),在天津生活时,因认定王某文、王某纯(两人均为王某与前妻的婚生子)强制将自己送进精神病医院,父子关系紧张。王某来岳阳生活后,王某文、王某纯两兄弟未尽照顾义务。2017年2月8日,王某和刘某某同时立下遗嘱,遗嘱中互相承诺死亡后任何补助费均归对方所有,王某的遗嘱里同时明确天津房产归儿子所有,在补助费归刘某某后加注了“生前十年我儿子未管过我生活”的内容。王某于2019年10月16日去世。2019年10月18日,王某文的儿子王某年(当时王某文在服刑中)、王某纯、刘某某三方签订一份《关于王某老人去世后抚恤金的处理协议》,协议内容为,经和王某原工作单位天津某工贸集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得知王某去世后的抚恤金为10万元,确定抚恤金按刘某某6万、王某纯2万、王某文2万元进行处理(即按比例6:2:2处理)。2019年12月,天津某工贸集团公司将抚恤金155782元支付到刘某某账上。2020年2月17日、2月18日,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王某文、王某纯分别转账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的性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慰藉,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按法定继承或者是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而只能按补偿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割。而补偿原则则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考量,而非等额分配。根据本案原、被告与王某生前关系的亲疏程度、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依据《关于王某老人去世后抚恤金的处理协议》确定的比例分割王某去世后家属所获抚恤金较为适当,即刘某某可分割93469.2元(155782×60%),王某文、王某纯可各分割31156.4元(155782×20%),故刘某某还需给付王某文11156.4元(31156.4-20000),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