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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受害人对交强险无责赔付方是否列为被告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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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子牛  发布时间:2020-11-27 16:14: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要追加无责车辆的车主凌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追加被告的申请。

关于本案中是否应当审理无责任车辆方及其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向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是受害人李某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围绕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李某并没有起诉无责任车辆及其保险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责任,故法院裁定驳回了保险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无责任方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另行主张追偿权利。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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