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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寻衅滋事还贩毒  “瘾君子”获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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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20-12-01 15:11: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贩卖毒品、寻衅滋事一案,并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12月底,因朋友与被害人伟某发生口角,张某上前与被害人发生揪扭,将被害人伟某推倒在地,与其朋友用脚踢打被害人伟某,经旁人劝阻后,双方又发生争执,张某与其朋友等人(均另案处理)又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害人伟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伟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上前劝架时被人用拳头打伤右眼,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初,张某在某高速连接线路边,将重约0.2克的毒品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喻某。7月11日,张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伙同其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其寻衅滋事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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