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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中院)书写“江湖”文章 回归“云梦”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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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01 15:39:01 打印 字号: | |

 书写“江湖”文章  回归“云梦”本色

    ——岳阳市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曹国强 见习记者 廖悠悠

    11月20日,和煦的阳光洒在洞庭湖上,成群的候鸟忙着觅食,鱼儿时而摆尾弄水。记者徜徉在烟波浩淼的东洞庭湖,探寻近年来岳阳市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洞庭湖的一湖碧水所做的努力。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芬对记者如数家珍般娓娓道来。她说,早在2017年12月,岳阳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各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并进行业务指导,为洞庭湖与流经岳阳的163公里长江筑牢了一道司法防线。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772件环境资源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20件1155人,处罚金3000余万元;民事案件299件,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行政案件53件。

    创立司法保护基地

    各方联动“融得妙”

    今年6月5日,第49个世界环境日,岳阳中院和君山区人民法院联合设立的“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司法保护基地具备科研基地、宣传阵地、生态修复资金使用基地、审判实践基地四大功能,通过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形式,构建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局双向互动机制。

    6月26日,岳阳市中级法院又在东洞庭湖采桑湖保护站设立了环境资源巡回法庭,逐步实现涉洞庭湖水资源保护二审普通案件和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全部在巡回法庭就地审理,并形成“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正是瞄准司法保护基地的多重功能,全市10家基层法院各具特色的司法保护基地陆续成立。

    岳阳中院还善于借脑、借力。7月17日,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设立湖南省洞庭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基地。同时,尝试建立审判专家库,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邀请相关专家出庭、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执行回访监督、开展培训等方式,以期获得前沿理论和专业支撑。

    2019年11月7日,岳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岳阳某养猪服务公司、姚某某、周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罗青出庭支持公诉,为我省首例市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早在2016年,岳阳某养猪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与姚某某、周某某签订生猪委托养殖协议。2016年11月起,该公司向周某某、姚某某的养猪场共提供猪苗1676头。其间,周某某、姚某某的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养殖废水、废物经纳污池塘直接排入公共环境中。经检测,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全部超标,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均造成污染,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基于这些严重的后果,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养猪服务公司与姚某某、周某某对生态环境破坏负共同侵权责任,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虚拟治理成本等83850.18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院、检察院的紧密配合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岳阳中院副院长袁小文告诉记者:“中院还与市检察院、长江航运局公安局岳阳分局联合制定了相关文件,解决了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资法庭集中管辖环资案例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工作衔接的具体问题。”

    此外,君山区法院与君山区检察院、君山区林业生态局在天井山国有林场联合创立“生态修复公益林基地”。该院以司法审判助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联合各方助推岳阳构建生态发展新格局。

    拓宽公益诉讼审判

    跨区审判“管得宽”

    2017年,君山区法院设立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创立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

    在此之前,该法庭公开审理了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某纸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敲响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省高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源于益阳某纸业公司深夜排污,废水流向洞庭湖,群众连夜举报,当地环保组织——益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深入污染现场进行查看、调查走访相关人员的同时,走访了当地环保部门,为共同治理环境污染提出司法建议,延伸了司法审判职能;确定湖南环保科学院专家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作证,采用虚拟治理成本为依据,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对此,岳阳中院原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现君山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柳春龙评价说:“这在全省公益诉讼审理中是首创。”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万元,用于河道及洞庭湖水质修复。此前,在法院主导下,该公司为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已经投入6000万元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一些网友看到了这个案子,夸我们岳阳法院‘管得宽’,我觉得这句话很幽默也很正确,八百里洞庭环境资源相关的案子,我们都得管,我们也很乐意管。”君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平笑着告诉记者。

    探索恢复性司法

    增殖放流“判得好”

    在办理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案件中,岳阳两级法院大胆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等修复性判决方式,或者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较好地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018年3月27日,何某焕、孙某秋驾驶渔船至长江岳阳段君山银沙滩、孙梁洲附近水域非法捕捞。何某焕负责驾船、控制发电机设备,孙某秋负责使用电舀子电鱼、舀鱼,被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80多公斤。

    君山区检察院以何某焕、孙某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君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何某焕、孙某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人均系主犯;其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作业范围内环境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焕、孙某秋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电捕鱼作案工具。还责令其2人将4762元生态修复费用交付有关渔政部门购买2万尾幼鱼,投放于案发水域。

    同年6月25日,在岳阳市洞庭湖城陵矶水域的渔都码头,岳阳楼区法院依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吴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所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中“修复生态环境意见”先予执行,裁定由被告人出资购买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万余尾,当场放流至洞庭湖水域。

    不少市民对这一系列的执行非常感兴趣。“他们非法捕了鱼,就让他们多补点,每次放鱼苗了我都去看,还挺有意思的。”家住君山区钱粮湖镇的王国梁说。

    “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将生态修复费用交付渔政部门,由渔政部门购买幼鱼、代为履行 ‘增殖放流’,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执行方式,有利于促进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确保受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谈起增殖放流的效果,柳春龙深有感触,“哪怕洞庭湖已不可能完全重现古时吞吐天地的气势,但我们通过法律层面的努力尽可能为它恢复一定程度生机勃勃的‘云梦泽’旧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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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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