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法制周报》:(临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女子获刑3年半
分享到:
作者:孙百灵  发布时间:2020-12-07 15:06:44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孙百灵)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毒案件。因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该院判决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胡某、杨某、李某3人(均已判刑)欲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便让程某作为中介人与肖某(已判刑)联系。得知肖某有货源,胡某3人与程某前往肖某处购买毒品。途中,又有购毒者魏某(另案处理)加入。次日凌晨4时许,程某带着胡某与肖某见面,通过验货,胡某先购买了50克氯胺酮给魏某。魏某离开后,胡某3人又共同购买了100克氯胺酮。交易完成后,胡某等人向程某支付“中介费”2500元。随后,胡某3人在返回途中吸食了部分毒品,在途径一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93.61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另查明,程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退缴了违法所得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买卖毒品而居间介绍,虽然购买毒品之前并未约定数量,但其是否知晓买卖毒品的具体经过和具体数量不影响其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定罪量刑。程某参与贩卖的氯胺酮数量累计达到100克以上不满500克,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依法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买卖双方经被告人程某介绍后,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地址:javascript:

 
责任编辑:杨子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