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刘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深圳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百公司对其公司车贷业务进行资产管理。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张某利用在某百公司催收部工作的便利,未经公司同意并未告知被害人,私自对逾期还贷的被害人王甲、张乙、姚丙等6人的6辆车收回,并以不支付高额的收车费不退还车辆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后二人平分。被害人王甲、张乙等5人因需车辆运营,迫于无奈向刘某、张某共计支付21.1万元,除去支付给李某的扣车费,刘某非法获利7.7万元、张某非法获利7.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要挟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自己的财物,数额巨大。期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