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刘某受陈某雇请到指定地点卸货,但因货车超载,致使在卸货时货物从车上掉下来砸到刘某身上,经医院诊断为小腿腿骨骨折,伤愈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未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来到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赔偿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000余元。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雇佣刘某为其提供劳务,在刘某为其干活的过程中受伤致残,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法律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刘某52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陈某拒不支付赔偿款,踪迹难寻,也未申报名下财产。执行法官经查询,其名下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只能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
2020年11月29日,执行干警接到刘某电话,称陈某刚从外地回到湘阴县自己家中。执行干警立即赶到陈某住所地,以拒不履行判决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送陈某去医院体检的路上,陈某的家人打电话找到办案法官,表示愿意代陈某缴纳执行款,履行法院判决,请求法院原谅陈某的无知行为。2个小时后,陈某家人送来了执行案款,承办法官当即电话通知申请人来领执行款,该案被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