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逾期数月未付劳务费,他应当承担利息吗?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两原告戴某和姚某劳务费两万元及利息。
2018年12月31日,王某雇请工友戴某及姚某,在王某承包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某建设工地从事木工装修工作,2019年元月完工。经结算,王某还应支付戴某和姚某劳务工资二万余元,经二人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不支付劳务费,是由于发包方未与被告结算工程款,需要等待发包方把工程款付完之后,被告才能把拖欠的两万元劳务费支付给原告,且这笔钱是工资,原告不应该索要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两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务工资欠款证明条据,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向其支付所欠劳务报酬两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双方在结算单上约定了逾期支付的话,应当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劳务工资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两原告劳务费两万元及合法利息。
法官提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工程结束后,接受劳务的一方向提供劳务的一方出具了劳务工资欠款证明,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依约支付劳务费,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接受劳务的一方还应承担逾期支付劳务工资期间的利息损失。